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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9 18: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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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k6 H6 X* [" H% `《立法法》第10条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立法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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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6 D0 `& I4 z) W! z) F* d《退役军人保障法》第84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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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D5 J" r" V! l* T《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比《退役军人保障法》的规定更为笼统,相当于将全国人大对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授权,转授给更下级机关去制定“有关规定”。这是严重违反《立法法》这一基本法律的。8 z" d% d! B: v* d3 ]
条例中诸多的“有关规定”当列出附件清单或明确有关的规定,不然“有关规定”糢糊不清、操作空间可随意放大、随意更改。如第七十条就明确了 退休军官的政治待遇按照安置地国家机关相应职务层次退休公务员的规定执行。退休军官、退休军士的生活待遇按照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8 W, s; ?, F" z& U因此,建议增加第七十一条明确自主择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修改为: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退保法》明确的规定执行或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明确的规定执行。或:“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这样就杜绝了有关部门无根无据的随意篡改和骚操作。* n; b3 l. y; l6 e
' F$ ]6 D+ N9 d3 s- B9 O. m) _8 Z! z此外建议:请退役军人亊务部牵头纠正无根无据的“414”退役金调整通知中“合并系数、折上折”问题,以法规和条例精神维护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国家自主政策现定的切身利益和生活待遇!
' o8 g$ u6 A+ A% {& N提醒强调:若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应立马行动提“有关规定”的修改建议:条例中“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修改为:”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退保法》明确的规定执行或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明确的规定执行。或:“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这样就杜绝了有关部门无根无据的随意篡改和骚操作。否则,若这个“有关规定”不明确的完善改过来,自主人就等着以后的515、616……甚至与现役、退休调资脱勾吧,前414之鉴,无依无据都敢随意篡改和骚操作,有了这个“有关规定”(包函了414那个通知)更是师出有门、有依有据的什么事干不出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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