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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9 17: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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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号文件”是按规定领取自主择业退役金的军队转业干部待遇的“母法”,任何与之相冲突的文件规定都自动无效。选择自主择业安置的退役军人揣在怀里、捧在手里、挂在嘴边的3号文件就是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分布的中发[2001]3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该办法首次规定了“自主择业”这种转业军官的安置方式,此后所有涉及自主择业干部的文件都明确标识是依此“3号文件”精神展开的。因此,“3号文件”是自主择业安置干部待遇的根本依据,是自主择业政策的“母法”。这是其一。“3号文件”绕不开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3号文件”对选择自主择业安置的干部待遇进行了清晰的表述,没有任何可以产生歧义的地方。“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规定“……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规定明确了退役金与现役军人的工资待遇挂钩,特别是强调了计发基数里包括“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也就是说只要是部队统一发放的不管是津贴还是补贴,自主择业干部就可以按个人计发系数享受。这一条就将自主择业干部的待遇与现役军人的待遇死死绑在了一起,导致无论军队工资构成如何改变都无法绕开这条规定。以前我一直在想为什么军队在调整工资时不能规避一下,让现役军人和自主军人的收入区分度更大一点。仔细研究了这条规定,发现这条规定太全面了,根本无法规避。除了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只要是全军统一发放的自主军人都有份。这是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在试图优化退役军人安置办法过程中难以逾越的“坎”。“3号文件”不做出修改,以后所有文件只要与之不符都可以被判与上位法冲突,而自动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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