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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2年的转业命令,2016年1月到地方报到,转业下达至地方报到这期间我参加了留队治疗体检,也有发放工资。部队以“2014年10月1日后下达转业命令才可以转缴养老和职业年金”为由,拒不给我补发。我找到相关部门后回复,让原部队出具属于“正当理由滞留“材料才可以补发。可是原部队已合并,当年的材料没有留存。请问:1、部队的拒不补发的理由是否合理?2、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当时“正当理由滞留”材料丢失,部队无人负责,我该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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