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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交流] 军转自主择业干部抚恤金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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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差在立功受奖和遗属补助上,烈士、牺牲和病故是一致的。
当时制定3号时各项待遇和军退就有区别 门槛服役30年和20年奉献不同不可能一样,制定3号时就不一样现在要求和军退一样标准,国家站高度考虑问题出台政策和你个人角度不一样
30年和20年门槛不一样最终待遇有区别正常,要是待遇一样费那劲整个自主政策干什么都退休就完了,当时定丧抚费和退休丧抚标准不一样 实际就是30年和20年门槛区别现在要求同标准国家能同意吗?最多个别调整
但研判应该不是两者的综合,而就是一个参照物_军休,如军休金调整时他们有些项目自主人就不会有一个道理。
如果研判是两者之间的综合,这么多年了其他都有调整变化,自主人适当提高一下月份标准也是合理的吧!
当年制定8号文件的应该没有多少私心,而且是对3号文件精髓理解最准确的一批人,8号文件对自主人的抚恤参照物就是现在要落实的对象,不然一会儿扯上地公休\一会儿又扯上军休,搞不清楚到底参照谁,扯来扯去就迷糊乱套
是国转联2001年8号文件规定的22个月,8号文件是对2001年3号文件精神的各项待遇落实上的具体操作实施细则。所以,追根溯源把自主人当年那个22个月"参照物标的对象"搞清楚,当年参照的是谁就按谁的去作事,不然就
3号文件只写抚丧22个月也没象退役金那样明确今后随军退调整增加,而且22个月也不是当时军退标准 地方机关标准也不是,参照物只能理解当时综合考虑军地各类人员情况制定的
理解靠谱。
个人认为:当时制定2001年8号文件(落实3号文件的具体实施细则)的那帮人对3号文件理解是最准确的,也最符合3号文件精神的,对自主人的身份定位也是最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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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如果研判是两者之间的综合,这么多年了其他都有调整变化,自主人也该适当提高一下月份标准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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