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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 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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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服役满30年,或年龄达到55周岁等条件之一,可以选择退休的方式予以安置。病退,则特指因伤病残经审定后,作退休方式安置的军人。
退休安置的军人,根据个人不同情况,一般可以在部队驻地、本人原籍或入伍地、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对退休安置地去向选择,是需要交相差审定条件的材料,符合条件方可移交。安置去向已审定的不再改变。
退休军人安置去向审定工作,参照依据为《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文件,在住房、政治、生活、医疗等保障方面,退休士官(含伤病残作退休安置的士官)参照干部退休安置政策来执行的。
各类待遇,以退休士官(含伤病残作退休安置的士官)为主要对象。首先针对退休士官的补助费发放,主要包括五类:一是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二是安置补助费;三是家具费;四是安置补助费;五是移交当年剩余月份生活费;在移交地方后,仍享受生活待遇保障,譬如,退休费、护理费、残疾抚恤金、特别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等。
在住房保障方面,退休士官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制度,所需经费由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同时,退休士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减免优惠;再者,退休士官配偶在地方单位工作或者退休符合享受住房补贴的,所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按照规定优先向其发放住房补贴。
在医疗保障方面,退休士官参照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离休干部同等医疗待遇,医疗费按照规定实报实销。实行离休干部医疗费单独统筹的地区,医疗费按照当地标准统一筹集、统一管理;未实行统筹的地区,按照当地国家机关离休干部保障办法由安置管理单位管理。军队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纳入军队离休干部医疗管理体系统一管理,医疗费按照有关规定报销。
国家实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办法为退休士官提供服务,主要有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特殊医疗补助等,具体包括: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享受同等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安置地退休公务员的办法筹集,统一管理。
在部队参加退役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较多的,可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属于1级至6级残疾的,按照民政等部门《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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