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24-10-8 09: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转业干部住房保障问题由来已久,而自去年中央军委35号文件出台后,这一问题再次成为全社会关注焦点,在转业干部中引起强烈“地震”。
中央军委35号文件,为何引发“地震”?
2023年5月22日中央军委办公厅出台《军队公寓住房管理办法》(军办发〔2023〕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件”)。
历次部队清房中,在地方有房的转业干部都是重点,而在地方无房的不在其列。
而35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军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暂时租住原家庭公寓:(一)本人及其配偶在同一城市未购买住房、未租住地方公房或者保障性住房;(二)本人在地方未享受住房补贴等类型的住房货币待遇。”
(一)是指在地方有房的。公平地说,在地方已享受了保障性住房,还不腾退部队公寓房,那是不应该。但现在关于这个“房”,看法不一。部队眼中的“房”,保障性住房、商品房等都算有房。而转业干部认为,自购的商品房是个人行为,与保障性住房无关。打个比方,有一天你的老板对你说:你家里挺有钱,单位就不给你发工资了。对吗?再打个比方,你在享受医保的同时自费购买了医疗商业险,而社保局却以此为由取消你的医保,对吗?
(二)是指在地方拿住房补贴的。军人、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员工,享受住房补贴是挺正常的事情,也没有听说享受住房补贴就不能享受保障性住房。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明确指出:“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级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那么,以享受住房补贴为由让没有享受到保障性住房的转业干部搬离公寓房,妥吗?
35号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暂时租住公寓住房的租金,从暂时租住之日2年内参照军人标准计收,第3年起,承租人符合当地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计收;不符合当地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参照当地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计收。退役军人暂时租住时间从退役命令下达之日起算。”
35号文件的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本办法自2023年5月22日起施行。”
如果35号文件只针对2023年5月22日以后退出现役的干部,很容易理解,执行起来应该也不是难事儿。但这次清房范围似乎扩大到2023年5月22日以前的转业干部。那么,“31条”该如何执行呢?
转业干部仍住在部队,是以往政策允许的。现在让他们腾退部队公寓房,而不给他们提供安置办法,让他们去哪里?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的高房价,转业干部能承受得起吗?因年纪问题,这部分人就是想贷款买房也贷不了或者贷不了几年,谁能一下子拿出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去买房?
按照35号文件,如果继续留在部队居住,就要按照当地市场平均房租价格交纳房租,且只有两年过渡期。不得不说:这一条够劲儿!以海淀为例,据说海淀的平均房租价格是124多元/每平米,什么概念?部队的团职房多是70多平米,若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房租就是9000多元,若按照使用面积,将近7000元。转业干部怎么交?这部分中的不少人已是花甲之年,交了高房租后退休金所剩无几,生活水平是不是会骤然下降?无容置疑,这会让相当一部分转业干部陷入生活窘境。说是交了高房租就可以暂时居住,实际是变相不让住。
35号文件,未提国务院 中央军委印发的《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印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妥不妥?这几个文件是废止了吗?当然没有,如果废止,也应由原发布者——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废止。35号文件中废止的几个文件中不包含以上文件。
35号文件,也未提转业干部的住房保障问题。只讲腾退,不谈安置。或者说,把新人当新人,把老人也当新人,没有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妥不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