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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转业那年,中央有文件,有个增人就增钱的原则性规定:凡安置到企业的,由企业增**资总额,凡安置到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拨60%(地方财政拔40%)。这个政策多么完美。对于中央的拔款,规定专款专用。
可是,地方政府**的狡猾。将我安置到地方事业单位编制,从中央财政拿到手60%人头拔款到地方财政,却未用于给我发工资,行侵占挪用之实,让我到市场谋生,地方财政一毛不拔。可怜那市场风高浪急我船小沉没。地方政府安置我,给单位增人、不增资,一毛不拔,侵占挪用中央财政安置保障工作经费,这算不算违法?敬请评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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