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佛心圣手 于 2024-7-14 20:4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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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g4 s7 d! M; j) q转:一名自主择业干部的心声
$ c5 s; E/ p$ J3 F2 u6 ^部队清房,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儿。这些年,部队清房的大动作小动作,搞了不止一次。部队的公寓房主要是保障现役军人,营区内居住的非现役军人太多,必然会影响到现役军人居住。部队清理违规住房,大家完全理解,也非常支持!而2023年5月开始的部队清房,力度之大,涉及面之广,前所未有!在仍居住在部队的转业干部这个特殊群体中产生的强烈震动,前所未有!2024年2月6日,驻京某部队领导携同本单位转业干部代表与北京海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领导座谈。部队领导向事务局送交了《关于解决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的函”》。转业干部代表向事务局呈交了《关于落实转业干部住房保障的请求》和《关于军队转业干部住房状况分析暨尽快落实住房安置政策的研究报告》。2024年6月11日,几十名转业干部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状,希望北京市政府能够落实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为转业干部解决保障性住房。2024年7月1-12日,又先后有近百名来自不同部队的转业干部走进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同样行政诉讼状。2024年7月7日,驻上海吴淞海军部队和海军军医大学的847名转业干部联名向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党组书记、部长裴金佳递交了《反映军转干部住房保障问题的信》,请求退役军人事务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指导并监督检查《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的落实,组织开展转业干部住房保障的权益维护。除此之外,向信访部门投诉、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向住建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反映情况,陆续不断。. h$ C- {7 n" `
​缘何这样?一切都要从中央军委35号文件说起。 转业干部住房保障问题由来已久,而自去年中央军委35号文件出台后,这一问题再次成为全社会关注焦点,在转业干部中引起强烈“地震”。 中央军委35号文件,为何引发“地震”? 2023年5月22日中央军委办公厅出台《军队公寓住房管理办法》(军办发〔2023〕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件”)。 历次部队清房中,在地方有房的转业干部都是重点,而在地方无房的不在其列。 而35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军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暂时租住原家庭公寓:(一)本人及其配偶在同一城市未购买住房、未租住地方公房或者保障性住房;(二)本人在地方未享受住房补贴等类型的住房货币待遇。” (一)是指在地方有房的。公平地说,在地方已享受了保障性住房,还不腾退部队公寓房,那是不应该。但现在关于这个“房”,看法不一。部队眼中的“房”,保障性住房、商品房等都算有房。而转业干部认为,自购的商品房是个人行为,与保障性住房无关。打个比方,有一天你的老板对你说:你家里挺有钱,单位就不给你发工资了。对吗?再打个比方,你在享受医保的同时自费购买了医疗商业险,而社保局却以此为由取消你的医保,对吗? (二)是指在地方拿住房补贴的。军人、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员工,享受住房补贴是挺正常的事情,也没有听说享受住房补贴就不能享受保障性住房。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明确指出:“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级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那么,以享受住房补贴为由让没有享受到保障性住房的转业干部搬离公寓房,妥吗? 35号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暂时租住公寓住房的租金,从暂时租住之日2年内参照军人标准计收,第3年起,承租人符合当地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计收;不符合当地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参照当地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计收。退役军人暂时租住时间从退役命令下达之日起算。” 35号文件的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本办法自2023年5月22日起施行。” 如果35号文件只针对2023年5月22日以后退出现役的干部,很容易理解,执行起来应该也不是难事儿。但这次清房范围似乎扩大到2023年5月22日以前的转业干部。那么,“31条”该如何执行呢? 转业干部仍住在部队,是以往政策允许的。现在让他们腾退部队公寓房,而不给他们提供安置办法,让他们去哪里?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的高房价,转业干部能承受得起吗?因年纪问题,这部分人就是想贷款买房也贷不了或者贷不了几年,谁能一下子拿出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去买房?! B. I2 T+ Y% K' }; a
按照35号文件,如果继续留在部队居住,就要按照当地市场平均房租价格交纳房租,且只有两年过渡期。不得不说:这一条够劲儿!以海淀为例,据说海淀的平均房租价格是124多元/每平米,什么概念?部队的团职房多是70多平米,若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房租就是9000多元,若按照使用面积,将近7000元。转业干部怎么交?这部分中的不少人已是花甲之年,交了高房租后退休金所剩无几,生活水平是不是会骤然下降?无容置疑,这会让相当一部分转业干部陷入生活窘境。说是交了高房租就可以暂时居住,实际是变相不让住。, S1 w+ ]4 ]: Y8 e- U9 l
35号文件,未提国务院 中央军委印发的《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印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妥不妥?这几个文件是废止了吗?当然没有,如果废止,也应由原发布者——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废止。35号文件中废止的几个文件中不包含以上文件。; b8 W/ P" _( _ a' a
35号文件,也未提转业干部的住房保障问题。只讲腾退,不谈安置。或者说,把新人当新人,把老人也当新人,没有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妥不妥?
* L" C0 A$ o: c* d/ V: c6 S" a5 f6 y r还有,目前居住在部队的还有一些未购买统建房的职工,有职工子女(父母已去世),还有其他地方人员。而35号文件里没有提及这部分人。如果说这部分人都允许在部队居住,只让转业干部腾退房子,妥不妥?! |' h; F" H; M6 Y/ M1 |( ~ G* i
35号文件,是这次大规模清房的“尚方宝剑”,应该是深思熟虑、充分论证调研下出台的。 g6 l: ]. _6 Y9 H
但关于35号文件,有很多问题想问问有关部门。* o8 {- p) a" y4 M6 l3 L
文件出台前,有关部门是否对居住在部队公寓房的转业干部特别是自主择业干部作过全面调研?自主择业政策实施整整二十年(2001-2020年),现已成为历史,全国的“历史人物”有多少?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的“历史人物”有多少?他们现在的生活状况尤其是住房情况是否掌握?安置到地方政府或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为什么至今还居住在部队?! w+ ]- U' g p) ~- c
文件制订时,有关部门是否了解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以往出台的复转军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是否考虑过与这些政策的延续性和一致性?国务院、中央军委于2000年9月出台《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于2001年1月出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12个部门于2001年8月出台《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2020年11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35号文件与这些文件特别是国务院62号文件有诸多不一致的地方,强制执行的话,是否违反了国策?
' T* I: O/ V. ~6 {文件发布后,有关部门是否组织居住在部队的转业干部学习了解文件精神?是否进行宣贯并给予答疑?文件既然涉及转业干部,为什么带M?
, t# t5 k4 ?( t; v文件执行时,有关部门是否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该条提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而35号文件第五十条也提出“本办法自2023年5月22日起施行。”可实际执行中,为什么清房对象范围扩大到了2023年5月22日前的转业干部?这是否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1 f3 h9 Q1 T+ O2 I. D. |
不少转业干部因未得到住房保障,早把部队现住房当作了安身之处、终老之地,不少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地址都是所居住地。! i4 u8 ^( Y" i, L: G
而35号文件似乎没有考虑到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只讲腾退,不讲安置,转业干部怎能接受?清房如何顺利执行?1 S% q3 `* l0 Y
对待曾经为国防事业作过贡献、立过战功的转业干部,只有“腾退和交高房租”两种方式吗?' f; k z+ F4 {4 p2 ~: X( H" j
中国有句老话:人走茶凉。现在这么没有“温度”地清理转业干部,感觉现在这“茶”已不仅仅是凉的问题了……3 j# }% g) X A2 \3 f" r
2001年9月,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国转联8号)(以下简称国转联8号文件)。
4 l! O& t- ^6 X( U$ u文件明确指出:“从今年(2001)年起,将有部分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抓紧构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体系。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他们退役金的核拨与发放、住房补贴与医疗保障……等问题的解决。……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办法。军地之间、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共同努力,为推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的改革作出应有的贡献。”
; r& l: X, e5 ]5 Z( A: u( F8 ~$ _转业干部住房保障涉及军地多个部门,所以军地10多个部门才会在20多年就联合发文。文件里也非常明确提出军地之间、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共同努力,为推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的改革作出应有的贡献。
! G. w7 e2 p5 O$ w( T/ K4 K而事实又是怎样的呢?不用说,军地之间、部门之间没有协作好,导致部分转业干部目前仍滞留在部队。
/ z, d( V$ G+ Z2 w, }- O0 i1 e7 V历史的帐,本该由军地相关部门共同协调解决,现在让转业干部个人承担后果,显然,转业干部无法接受。1 \8 {+ l8 [) Q" r$ f
当年出台文件的部门,有的已随机构改革而撤销或更名,但军地之间、部门之间共同努力解决转业干部安置的这个思路是正确的,应该继续并积极履行。5 ~6 J" I$ B7 N2 y) m$ v- \7 O' K( s
解决转业干部的住房保障涉及方方面面,不是一个简单的事儿。但相信,只要军地相关部门联动起来,办法总比困难多。比如安置,比如置换,比如货币补偿,等等。只要军地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履职,有计划分步骤解决滞留在部队的转业干部住房保障问题,部队清房还会是件“棘手”的事情吗?' ~: _+ J. u0 Q3 `6 H/ 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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