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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4 13: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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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值得关注!
3 w6 u" c/ V7 A$ m, Y! u原创 顾建萍 随风一起飘吧% k7 F3 k6 ?6 Y' K0 O
2024年08月04日 12:36 北京% h W/ P& H3 S
今年的“八一”, 备受退役军人关注。
: o. n) R! U# W1 k! h2024年8月1日这一天,由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全文)(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
' H: z2 A0 J! O《条例》共分为总则、退役军官安置方式、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移交接收、家属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扶持、待遇保障、社会保险、法律责任、附则共11章93条。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6 x, z' E, Y1 t6 w* `* K& c7 U9 X对于许多退役军人十分关注的政治待遇、住房保障等相关内容,《条例》都有明确规定,与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往政策一脉相承。
# ]/ G/ |7 z) W% k6 S o$ Z政治地位
$ v& y/ i: ]% O' Z: R7 i% O$ s2001年1月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以下简称“中发〔2001〕3号文”)。《办法》第三条明确指出:“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 D6 T" `% _0 j0 U《条例》第三条明确指出:“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安置工作。”6 \; ?3 c( P% w- j
可见,《条例》与“中发〔2001〕3号文”表述基本一致,都充分肯定了退役军人的政治地位,退役军人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应该受到国家和全社会的尊重优待。
6 H, k, I/ Y% Q" w& o% O8 n- |政治待遇5 l6 Y1 y/ ]* }/ u
“中发〔2001〕3号文”第四十二条明确指出:“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6 X; Y) c6 d1 [1 X0 U3 S《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指出:“退休军官的政治待遇按照安置地国家机关相应职务层次退休公务员有关规定执行。”: `, `& J. e8 u
可见,《条例》与“中发〔2001〕3号文”表述也基本一致,退役军人享受国家相应职务等级干部的政治待遇。! G' ~9 B8 ]6 M" e9 g
住房保障
/ r- ]" K1 g5 d2 C+ R200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00〕62号文”)。明确指出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的基本原则:“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级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62号文还指出,“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
, e. m l. T/ f1 \" K5 I“中发〔2001〕3号文”第五十条明确指出:“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1 q a! H. M" ]! [* u1 A
《条例》第七十七条明确指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申请保障性住房和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退役军人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安置住房,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 j2 G' Q3 E& x+ X0 `* L在住房保障上,《条例》与“国办发〔2000〕62号文”和“中发〔2001〕3号文”表述略有不同,但意思基本一致,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级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只是“国办发〔2000〕62号文”和“中发〔2001〕3号文”所说的经济适用房现已取消,现多称为保障性住房。还有一点,《条例》与“国办发〔2000〕62号文”和“中发〔2001〕3号文”完全一致,那就是,退役军人的住房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4 j3 B1 S: G# q责任部门, J. A+ H+ Z* U8 P' P! p, k/ D
“国办发〔2000〕62号文”明确指出,“解决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关系到军队建设和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 R5 y: E4 F9 B' U5 D6 g“中发〔2001〕3号文”第六十四条明确指出,“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l+ y& V* J/ K6 B
2001年8月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文)(以下简称“〔2001〕国转联8号文”)。明确指出,“军地之间、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共同努力,为推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的改革作出应有的贡献。”同时指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略)。(二)协调办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
* w% L' @, A0 x! S4 A+ d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官网显示,其工作职责第(九)条:“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 S$ E. c. l r, T+ B# B F. U6 _+ H《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指出,“对退役军人安置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 N) s, k% u9 @! f# F1 B% A- Z4 x可见,《条例》与以上文件与相关部门职责表述略有不同,但意思基本一致。那就是,退役军人相关工作,安置地政府和部队都有责任,都要关注。军地之间、部门之间要相互协作,共同努力。特别是,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积极发挥作用,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5 V! G- r. D4 T, r. I# @4 i U法律责任% r8 H! `. m( x8 V$ l% u
“中发〔2001〕3号文”第六十六条明确指出,“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n: D# m8 p* g3 a7 @《条例》第八十八条明确指出,“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9 @$ R$ I. u5 c
可见,从法律层面讲,《条例》与“中发〔2001〕3号文”完全一致,如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8 M6 j% i' ^4 ]9 p% C3 u2 \
自主择业
& z6 E6 {' P: z: v5 u+ {《条例》第九十二条明确指出,”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6 V$ Z+ r2 O' V* Z; P这是《条例》唯一涉及自主择业干部的内容。自主择业政策于2001年起施行,于2020年结束。《条例》没有忘记已成为“历史人物”的自主择业干部。虽然只有这一句话,但也给了约30万自主择业干部很大安慰。
: R+ k) j0 T# A* F个人理解,这一句话可以说明,《条例》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退役军人保障法》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出台的若干政策和法规一脉相承,应该认真贯彻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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