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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5 11: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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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王耀阳 于 2024-9-5 11:4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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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7 u; J' e# G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在乡镇工作的有关群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摸底调查等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某地也下文了,细品“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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