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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红杉树 于 2024-10-2 06:01 编辑
是Jun转住着公寓房违规,还是清房清的违法?看下面内容,若认为住的既不违法更不违规?请留言。
军队公寓房管理管理办法》(军办发【2023】35)号文自2023年5月23日施行。从法律意义上应自2023年5月23日开始生效。
从历史上看,关于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政策法规制定,一般都是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文(中发字号)或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发文(国办发字号),除此没有例外。因此,任何单方面(尤其军方出于本位主义)做出的有损于退役军人权益的任何政策规定都是违法和无效的,退役军人群体绝不承认和接受的。比如部队出台的军办发[2023] 35号中所有涉及退役军人住房权益的条款,均属无效条款。与此类似的还有军队上层及下级执行层面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及党政军联合制定的上位法做出的单方面“条文解释”,比如有的部队对国办发(2000)62号第十条”...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退还军产住房”中关于“其他方式包括自购商品房”的解释,也是违法、无效的。除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文,对相关条款作出权威解释,或作出新的规定,否则就无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因35号是中央军委办公厅独立发文(军办发字号),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军队现役人员或即将退役人员。而35号文不加界定的“退出现役人员”,包含早已退役的老军转,他们早己成为普通社会一员、地方单位的成员。若将早己成为地方人员纳入军事规章来管理,将超越军队的管辖范围,并超出部队立法权限。
《军事立法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制定军事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法制统一原则,不得超越职责权限,不得与法律、军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第六十四条规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
由此可见,若〔2023] 35号文溯及既往,将具有成为地方一员的老军转纳入管辖范围,将无视退役军人权益保障的双重特性,违反本应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行文的惯例和规则,超越军委办公厅应有的立法权限。且条款内容与上位法(中发[200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相违背,与同位法(包括国办发[2000]62号等)相矛盾,将对我及数以万计军转群体的住房保障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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