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龄工资和除工作性津贴之外的津贴补贴按全额计发,干部职务、军衔工资和士官军衔级别工资按下列比例计发:一是军龄20年(含)以下的按85%计发;军龄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1年,增发1%; 二是因战因公 负伤,评残等级为六级以上或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按100% 发给; 三是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标 准提高15%,荣立二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标准提高10%,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 标准提高5%,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四是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提高5%,15年以上 的提高10%,20年以上的提高15%; 五是退休生活费的入伍时间、奖励、地区三种补助可合并计算提高,但提高后退休生活费不得超过100%。计算退休生活费的军龄(含工龄),参军当年算1年,进入下一年度即按增加1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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