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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养老保险问题主要政策文件规定如下:
7 k, \# W1 S; b% m3 w" u2 U第一个文件是《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的第五条“五、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养老、失业保险问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X5 F* L8 e$ C6 ^4 `
第二个文件是《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第三条关于有关待遇问题,第(十九)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并以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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