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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南坡居士 于 2025-1-2 09:1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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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知的退休后安置地大致有以下几个选项: ①部队驻地; ②本人原籍或入伍地(异地入伍、高等院校集体户入伍的除外); ③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 ④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 ⑤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子女是现役军官或高级士官且该子女家庭生活基础在当地的,可以选择到该子女所在地安置); ⑥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适合于因患精神病退休且无配偶、子女、父母投靠的; ⑦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且在该地区退休的,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或因战因公被评为六级以上伤残的,师级的可以到安置地所在省的省会城市安置,团级以下的可到安置地地级市安置; ⑧在西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作,退休时自愿留在该省、自治区安置的,师、团级的可在省会城市安置,营级以下可在本地地级市安置。 对于退休的老前辈,相较于转业来讲,安置条件则更加宽松。为了自己的发展、孩子的教育、家属的工作、老人的医疗,还有统建的房,只能拼了命的落户省会。 那么,退休后怎么才能安置到省会城市? 最便利的,是娘胎里带来的福道; 最深情的,是省会媳妇带来的运道; 最耗钱的,是买房落户的门道; 最直接的,是驻地在省会的渠道; 最牛气的,是子女成才带来的霸道。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方式吗?有!有的人有。不需要满足以上条件,仍可落户省会。 划重点,第八条:在西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作,退休时自愿留在该省、自治区安置的,师、团级的可在省会城市安置。 路透社小道消息,有机关人员对退休安置地的理解简单粗暴,拒不执行第八条,战友气愤不已却不知道法规出处,这里和大家分享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发办【2004】第2号)。拿着文件可以据理力争了。 PS1:别嫌弃文件时间老旧。法理上讲,只要有合法红章章,新法没有明确老法作废,老法就依旧有效哦。 PS2:投奔媳妇,去北京的,要求媳妇有北京户口(含服役时间)4年以上。 PS3:投奔子女,去北京的,要求是独生子女在该市工作并有常住户口,或者是独生子女为部队营级以上现役军官或相当职级的现役文职干部且家庭生活基础在该市(其配偶在北京市有常住户口4年以上)的,或者是子女都在该市有常住户口(在北京市的其中一名有常住户口4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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