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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小伙伴寄期望于服役期间的“职业病”,实现个人评残、病退诉求。但是实际操作中,或许不得不面对两方困难: 一是“病在目录中”。也就是说,职业病必须属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明确列出的疾病类型,比如说尘肺(矽肺、煤工尘肺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等。这些病症,在名录中能找到对应项,并且符合环境、岗位致病机理。有小伙伴希望将自己的颈椎病、腰肌劳损等病症往职业病上靠,不妨可以在名录上先找找看有没有出处。 二是“病因岗位起”。也就是说,在符合环境、岗位致病机理的基础上,一方面要满足相关工作经历要求,也就是通俗来讲的“直接关联性”,比如一些8字开头的单位,在以前限于技术手段、防具能力的限制,就曾经有比较多的“职业病”出现了。另一方面要满足致病机理的工作时长等要求,就像俚语讲的“不谈计量都是耍流氓”,这也作为一些专家评审时重点关注的因素之一。前者可以理解为“质”,后者可以理解为“量”。不管是岗位工作经历,还是工作时长,亦或是致病关联性。都要有可以说服人的佐证材料、法规指导,可不能只凭自己一番说辞就能成事的。 至于职业病残情评定,具体等级和待遇,因病情严重程度而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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