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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南坡居士 于 2025-4-12 07:18 编辑 , {1 s6 \5 `) 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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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退休军官移交政府安置的范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根据个人不同情况,一般可以在部队驻地、本人原籍或入伍地、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 独生子女是现役军官的,或者子女都是现役军官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当地的,可以到子女所在地安置。 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且在该地区退休的,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或者因战因公被评为6级以上伤残的,师级的可以到安置地所在省的省会城市安置,团级以下的可以到安置地地级市安置。 在西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作,退休时自愿留在该省、自治区安置的,师、团级的可以在省会(首府)城市安置,营级以下的可以在本地地级市安置。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安置: 1、本人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配偶(含现役军官,下同)在北京市有常住户口(含服役时间,下同)4年以上,在天津市、上海市有常住户口,只身到该市安置的; 2、本人原籍或户籍在该市并从该市入伍的; 3、配偶在天津市或上海市原有常住户口、从天津市或上海市迁出随军的,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在北京市有常住户口的; 4、独生子女在该市工作并有常住户口的,或者独生子女为部队营级以上现役军官且家庭生活基础在该市(其配偶在北京市有常住户口4年以上)的,或者子女都在该市有常住户口(在北京市的其中一名有常住户口4年以上)的; 5、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且在该地区退休,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父母在该市有常住户口的;或者本人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在该市有常住户口的。 无配偶、子女等投靠对象且部队驻地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的,可以就地安置,在北京市就地安置的,需在驻京部队服役1年以上; 配偶、子女、父母家庭生活基础变更到军队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地区(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调动),军队退休军官(军士)需要投靠到该地区安置的,投靠对象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住房并具备落户条件。 因患精神病退休且无配偶、子女、父母投靠的,可以选择在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安置去向已经审定的不再改变。 第四十八条 退役军人在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安置的,除符合其安置方式对应的规定条件外,按照本人部队驻地安置的,还应当在驻该城市部队连续服役满规定年限;按照投靠方式安置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四十九条 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荣立一等战功或者获得一级表彰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安置地。其中,退役军人选择在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安置的,不受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限制。 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战功或者一等功的,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享受相关待遇的,在西藏、新疆、军队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军队确定的二类以上岛屿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累计满15年的,可以在符合安置条件的省级行政区域内选择安置地。 退役军人在西藏、新疆、军队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军队确定的二类以上岛屿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累计满10年的,可以在符合安置条件的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选择安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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